Article 27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或者委托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内脏和尸体、废弃兽药等固体废物。

屠宰家畜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