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有超标情况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