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三)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
(四)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者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二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