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