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查封、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评估并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本部门不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