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