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