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投入增幅应当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制造类省属国有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并逐步增长至百分之四以上,重点企业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