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