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巡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巡警组织或者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巡警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

(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个人车辆办私事的;

(五)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

(六)罚款、扣押物品不出具票据、法律文书的;

(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对检举控告,经受理的巡警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