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便溺或者倾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有害物的;

(二)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或者抛撒树叶、垃圾、杂物的;

(三)在行人通过的桥梁或者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道路两侧悬挂、堆放物品,有碍市容观瞻,拒不清除、改正的;

(五)建筑施工现场不围档,污水流溢的;

(六)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抛撒迷信品的;

(七)随意在道路、广场张贴或者涂写的;

(八)车辆运载流散物体撒漏飞扬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