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相应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