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