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挖掘、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现场查验;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