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一)新进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行业、领域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

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鼓励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