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