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根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西江、浔江、黔江、柳江、郁江、桂江、南流江的监测河段的保护范围以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其他河流以基本水尺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
(二)沿海潮位站的保护范围为基本水尺周围200米;
(三)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10米及监测场所周围15米。
前款第(三)项监测场所周围15米至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高度与距离比大于0.5的建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