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