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Section 1 业主和业主大会Article 30In force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4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