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