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