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可容缺受理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