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县(市)区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有关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场所作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分中心主管部门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