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等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等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经营主体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经营主体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