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委任,并颁发证书,佩戴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