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