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接收、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接收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三)按照约定接收收集和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七)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废弃物处理地点,随意处理餐厨废弃物;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