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