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单位和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监测预防体系,开展预防犯罪教育,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联动,依法办理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案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