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改变中小企业产权关系的;

(二)违法占有、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价格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三)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或者对中小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升级、培训等活动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

(七)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违法处理的;

(八)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前款行为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