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