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用工指导和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积极融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