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通过落实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除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四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