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