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消防产品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或者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