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自行维护、检测的,应当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不具备自行维护、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