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不乱堆、乱放易燃物、可燃物,不安装可燃雨棚;
(四)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不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规充电。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轻便消防水龙等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