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黄河流域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