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省节水管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