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取用以及污染地下水等行为,未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