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与利用,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