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临街商户超出经营场所经营作业;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隔离墩等障碍物;
(四)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线;
(五)在护栏、树木等处晾晒或者吊挂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