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寻找捐赠人,公告满30日,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拟订使用计划,提交本级执行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没有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财产,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90日内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捐赠人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复制其所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自捐赠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