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

(二)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者资料;

(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有关部门批准的开采规划和方案,矿山安全和矿区环境保护措施;

(四)其他有关资料。

在矿区范围批准后,采矿权申请人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未设立企业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不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未取得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已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可不予保留。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