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设施完善;

(二)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分类处理;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四)城市水面、绿地保持洁净美观;

(五)商场、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文化等场所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卫生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围挡规范;

(七)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