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省河流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跨市(区)河流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流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县(市、区)河流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流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域内河流的防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编制的防洪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