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主管单位同意,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择址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新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