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反规定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违反本规定,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