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项目;
(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