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4